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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項名稱: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(注銷)
辦結時限: 20( 工作日 );
實施主體:廣州市應急管理局;
1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材料
1、提交申請(向相關部門或網上提交上述申請材料,)
2、受理,材料符合要求應急局給予受理;(材料不齊全則會駁回)
3、審批,應急局對辦事人提交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查;
4、辦結,審查通過的,符合規定條件,予以許可。
申請人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,可提出本行政許可申請: 根據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第十四條規定,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、貯存、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,應當對經營設施、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,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。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,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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